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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來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20/9/2 14:05:23

   (2011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0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穩定和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并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中小企業的設立和發展營造有利環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加強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建立走訪中小企業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服務。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是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統籌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在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市和區發展改革、科技、商務、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財政、稅務、地方金融監管、生態環境、知識產權、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對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沒有具體責任部門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無法落實的,市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解決。
        第五條  本市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準入平等、傾斜扶持、特殊保護的原則,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本市保障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法律、行政法規未予禁止或者未限制投資經營的市場領域,不得對中小企業設置附加條件。強化對中小企業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創業創新等政策扶持,拓展中小企業發展空間。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強化服務和權益保障,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小企業融入、服務國家戰略,在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發揮中小企業作用。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中小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因地制宜聚焦主業加快轉型升級,提升中小企業在細分市場領域的競爭力,支持中小企業做優做強,培育更多具有行業領先地位、擁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
        第七條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和分析制度,為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制定與調整提供決策參考。市統計、經濟信息化部門定期對本市規模以上中小企業進行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相關統計信息,并加強對規模以下中小企業的統計分析,準確反映企業發展運行情況。
 
        第二章  服務保障
        第八條  本市建立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統籌協調機制。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制定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時,應當就政策的合理性、政策之間的協調性聽取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如有不同意見且協調不一致的,可以通過市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協調予以解決。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解讀和宣傳,為中小企業免費提供市場監管、財稅、金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詢和公共信息服務,營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環境。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梳理、歸集國家和本市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扶持措施等信息,編制惠企政策清單和涉企公共服務清單,為中小企業提供快速、便捷、無償的信息服務。中小企業辦理注冊登記時,區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向申請企業提供惠企政策清單和涉企公共服務清單,告知其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條  本市依托“一網通辦”打造上海市企業服務云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市場拓展、科技創新、投資融資等專業服務;建立首接負責制,受理中小企業各類訴求,健全訴求分派、督辦、反饋的閉環機制。市大數據中心依托“一網通辦”企業專屬網頁,為中小企業提供個性化、精準化服務。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市、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在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和區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設立中小企業服務專員,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聯系和引導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投資融資、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力資源、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咨詢等服務,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市、區人民政府的扶持政策。支持各類服務機構設立中小企業境外服務機構,為本市中小企業境外發展提供企業開辦、場地開設、市場開拓、專業咨詢等服務,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市經濟信息化部門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需求,動態調整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增加數據供給。本市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放自有數據,促進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安全有序的融合應用。
        第十四條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求,指導本市相關高等學校、職業教育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及時調整專業設置,培養創新、專業和實用人才。市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提高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市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化專業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人才招聘、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幫助中小企業解決用工需求。
        第十五條  本市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中小企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會員訴求,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并在中小企業參與制定標準、創業創新、開拓市場等方面發揮作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市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堅持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入會、阻礙退會。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不得以政府名義或者以政府委托事項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小企業誠信建設,建立適合中小企業規范發展的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動懲戒制度,引導中小企業誠信經營,幫助信用優質企業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獲取更多的商業機會和實際利益。
 

        第三章  財稅支持
        第十七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中小企業科目,并逐步擴大資金規模、加大支持力度。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小型微型企業的資金比例應當不低于三分之一。本市支持企業發展的其他相關專項資金應當適當向中小企業傾斜,用于中小企業的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資助、獎勵等方式安排使用,重點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公共服務體系完善、融資服務環境營造和市場開拓等。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堅持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  市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引導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于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區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第二十條  本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措施。本市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本市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社會公布國家和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稅收的優惠政策,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減輕稅費負擔。

        第四章  融資促進
        第二十一條  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投放情況監測評估,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單列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計劃,建立適合小型微型企業特點的授信制度,推動普惠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增速,逐步提高信用貸款、首貸和無還本續貸的規模和比例,加大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本市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市國資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將市屬國有銀行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情況納入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市落實國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推動商業銀行完善內部考核機制,增加普惠金融在考核中權重占比,降低普惠金融利潤考核要求,提升小型微型企業客戶服務情況考核權重,并建立健全授信盡職免責機制。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貸風險補償和信貸獎勵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市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和中介服務機構等加強本市中小企業上市資源培育工作,推動中小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聯系溝通,協調推動本市中小企業掛牌、上市。本市引導和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專注投資創新型中小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對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所應承擔的評級、審計、擔保和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費用,按照規定給予資金支持。金融管理、市財政等部門應當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擔保增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債券融資,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科技、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指導、支持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開展制度和業務創新,為中小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完善符合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掛牌條件、審核機制、交易方式、融資工具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市優化完善大數據普惠金融應用、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銀稅互動等平臺建設,依法歸集納稅、社保、公用事業繳費、海關企業信用、倉儲物流等信息,逐步擴大數據開放范圍,完善數據標準,提高數據質量,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信貸審批流程,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效率和覆蓋面。鼓勵產業園區、行業協會、商會等與金融機構加強合作,依法共享中小企業經營信息與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經濟信息化、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與供應鏈核心企業的聯系溝通機制,推動全產業鏈和供應鏈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和供應鏈核心企業加強合作,共享產業鏈上下游交易等信息,發展訂單、倉單、存貨、應收賬款融資等供應鏈金融產品。各級政府采購主體和大型企業應當及時確認與中小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幫助中小企業利用應收賬款融資,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市場化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支持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本市通過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放大倍數原則上不低于五倍,擔保代償率可以達到百分之五。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核銷,并按照規定補充資本金。有關單位和個人已經履行相關勤勉盡責、合規審查義務的,可以不追究單位和個人責任。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履行出資人職責、組織實施績效評價。本市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應當優先保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增強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功能、充實融資擔保資金的需要。財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對符合政策導向的重點領域的中小企業實施擔保費補貼,或者引導擔保機構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對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補支持。
        第二十九條  本市支持保險機構積極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分散風險、補償損失需求的保險產品。
        第三十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發揮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服務中小企業的功能,擴大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完善中小企業融資中介收費清理機制,規范中小企業融資時需要辦理的保險、評估、公證等事項。金融機構承擔上述費用的,可以向市經濟信息化部門申請資金支持。
        第三十二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產品、業務、服務等金融創新。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金融創新獎,應當對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創新活動予以支持。

        第五章  創業扶持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信息化、科技、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創業指導,為創業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等指導和服務。鼓勵本市高等學校、職業教育院校等對學生開展創業教育,開設創業教育課程,宣傳國家和本市的最新政策并進行創業指導。
        第三十四條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新興行業和中小企業發展需求,探索優化經營范圍登記方式,提高登記效率。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進一步簡化中小企業住所登記材料。創業初期尚不具備或者不需要實體辦公條件的創業創新企業,可以利用眾創空間內的集中登記地作為住所申辦登記。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為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鼓勵開發區、高新產業園、商業街區、城市商業綜合體利用閑置廠房等存量房產,投資建設和創辦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孵化基地、原創品牌培育基地,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低成本生產經營場所、相關配套服務,支持中小企業開展特色經營。
        第三十六條  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業可以向所在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獲得一定額度的創業場地房租補貼。市、區國資監管部門應當鼓勵國有產業園區給予創業企業租金優惠。
        第三十七條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并完善本市創業貸款擔保政策。對于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和創業組織,可以按照規定給予創業貸款擔保和貼息。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就業困難人員和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首次在本市創辦小型微型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向所在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市、區人民政府鼓勵中小企業創造就業崗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給予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十九條  中小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等原因,可以按照規定向所在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本市加強對靈活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勞動者實現靈活就業的,可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四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人才,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直接賦予居住證積分標準分值、縮短居住證轉辦常住戶口年限或者直接落戶。

        第六章  創新支持
        第四十一條  本市支持中小企業聚焦產業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實施技術改造;支持中小企業通過搭建或者運用數字化平臺等方式,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營管理等環節實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升級,實現提質增效。中小企業實施符合上述發展方向的技術改造,符合條件的,可以向經濟信息化或者相關部門申請資金支持。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中小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設計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等研發機構,并參與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符合國家稅收相關規定的,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符合規定的,可以向市科技、經濟信息化部門申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第四十三條  本市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開放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平臺,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幫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市、區科技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開放共享提供單位給予獎勵。市經濟信息化、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組織本市中小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項目交流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鼓勵高等學校、研究機構采取轉讓、許可、作價投資或者產學研合作等方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中小企業轉移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知識成果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科技等部門將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產品納入創新產品推薦目錄,促進創新產品市場化和產業化。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支持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對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首臺(套)高端智能裝備、首版次軟件產品、首批次新材料,按照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  市科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推動建設長三角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平臺,為長三角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交易咨詢、知識產權運營、產權評估、投資融資等專業化、集成化服務。
        第四十六條  市、區規劃資源部門根據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強度、環保、安全、就業等產業項目績效,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的方式,向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出讓土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重點產業的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用地支持。
        第四十七條  市市場監管、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鼓勵中小企業開展重點產品質量攻關,推動企業質量技術水平、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總體水平同步提高。在中小企業辦理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測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標準認證過程中,市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本市支持中小企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水平技術標準,開展標準化創新和應用。對主導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中小企業,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十八條  本市相關部門應當鼓勵中小企業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建立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按照規定資助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基本公共服務,設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辦理專利檢索提供便利,助推中小企業技術研發布局,推廣知識產權輔導、預警、代理、托管等服務。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建設,推動糾紛快速處理。
 

        第七章  市場開拓
        第四十九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預算預留、評審優惠等措施,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對中小企業創新產品,給予政府采購支持。本市政府采購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公開發布采購信息,依法實現采購預算、采購過程、采購結果全過程信息公開,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指導和服務。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供應商減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不低于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第五十條  市經濟信息化、市場監管、商務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鼓勵中小企業開展品牌培育管理體系建設工作,對符合規定的中小企業給予資金支持。市市場監管、商務、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申請注冊商標、申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申報“中華老字號”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一條  本市推進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建立協作關系,引導、支持國有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通過項目投資、資產整合等方式開展合資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國資監管、科技、商務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項目、技術、供需等交流活動,構建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協同創新、共享資源、融合發展的產業生態,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產業鏈或者采購系統;建設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特色園區,促進大中小企業在研發創新、創意設計、生產制造、物資采購、市場營銷、資金融通等方面相互合作。
        第五十二條  本市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電子商務以及互聯網應用的推廣工程,引導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管理、制造和服務水平,鼓勵中小企業應用電子商務平臺和公共信息平臺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推動創新型中小企業服務產業平臺加快發展。本市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為中小企業開展跨境電商業務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條  中小企業在境外參加展覽展銷活動、獲得發明專利或者注冊商標、申請管理體系認證或者產品認證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市商務、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申請資金支持。市商務、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在投資、開拓國際市場等方面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服務,組織中小企業參加國際性展會,參與采購交易。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監測進出口異動情況,跟蹤進出口涉案產業,指導和服務中小企業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保護產業安全。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五十四條  本市依法保護中小企業財產權、經營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保障中小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接受指定服務、贊助捐贈、攤派財物,不得非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評比、考核、表彰、培訓等活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簽訂不平等協議,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投資款項。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工作中應當依法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支付中小企業賬款情況的審計。
        第五十五條  本市建立中小企業應急援助機制。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影響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事件時,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區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協調相關部門采取措施,積極做好中小企業應急援助工作。對受前述突發事件、重大事件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出臺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在穩定就業、融資紓困、房租減免、資金支持等方面加大力度,減輕企業負擔,并就不可抗力免責、靈活用工等法律問題及時向有需求的企業提供指導,幫助企業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處置的中小企業,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和補償。
        第五十六條  本市在制定與中小企業權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過程中,應當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等方式聽取中小企業的意見,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中小企業,根據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采取書面檢查、互聯網監管等手段,優化監管方式。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應當與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違法風險程度掛鉤。針對同一中小企業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合并或者納入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第五十八條  市、區相關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必要、關聯的原則,歸集、使用中小企業及其經營者信用信息,不得違法擴大失信信息、嚴重失信名單的認定范圍,不得違法增設失信懲戒措施。本市應當建立健全符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修復機制,完善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對于信用修復申請,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修復,并解除懲戒措施。
        第五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中小企業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上海市企業服務云等平臺,進行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相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調查并反饋處理結果。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區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渠道,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并督促改進。
        第六十條  本市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整合法律服務資源,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鼓勵律師、調解、公證、司法鑒定等行業協會組建中小企業法律服務專業團隊,為中小企業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本市探索將小型微型企業納入法律援助范疇,對生產經營困難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法律幫助。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本市落實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措施、資金使用等發展環境開展評估,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評估情況對政策進行動態調整。評估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
        第六十二條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稅務、金融、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知識產權管理、財政等部門定期收集、匯總有關中小企業的稅收、融資、登記、就業、知識產權以及參與政府采購等信息。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編制中小企業年度發展報告,匯總分析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等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情況。報告包括以下內容:(一)本市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情況;(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及其實施情況;(三)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基金的使用情況;(四)中小企業發展存在的問題、對策;(五)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監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預算編制審查和執行情況監督中,加強對本級財政涉及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行為,應當約談有關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的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組織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對受害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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