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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綠色建筑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9月6日前可參與

來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24/8/28 11:23:46

 

 

 

 

 

 

 

 

 


為進一步明晰本市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相關主體責任,完善激勵保障措施,為提升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能級,促進城鄉建設綠色發展,提供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即日起至9月6日,市人大常委會對《上海市綠色建筑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上海市綠色建筑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六條,主要包括立足發展需要,明晰適用范圍、強化標準引領,提升發展水平、聚焦建設全流程,夯實主體責任等。詳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上海市綠色建筑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條例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6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lfyc@163.com

傳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4年8月21日

 

 

關于《上海市綠色建筑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

 

綠色建筑是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能夠有效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內涵不斷豐富和拓展,傳統的建筑節能已難以適應建筑領域節能降碳的新目標、新要求,需要以綠色建筑發展為引領,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建筑的全壽命期管理。為此,有必要進一步明晰本市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相關主體責任,完善激勵保障措施,為提升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能級,促進城鄉建設綠色發展,提供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內容

 

《上海市綠色建筑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六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足發展需要,明晰適用范圍。《條例(草案)》根據本市綠色建筑的特點和發展要求,明確了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等全壽命期管理的相關要求。同時,明確城市基礎設施的綠色建筑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鼓勵農村村民自建住宅按照綠色民用建筑標準建設,鼓勵臨時建筑采用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等綠色建筑措施。(第二條、第四十五條)

(二)強化標準引領,提升發展水平。《條例(草案)》明確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綠色民用建筑一星級以上標準建設,并明確相關新建公共建筑按照綠色民用建筑三星級標準建設。此外,還對編制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推進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建筑等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推廣綠色建材、裝配式建造等作出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三)聚焦建設全流程,夯實主體責任。一是在立項和土地供應環節,要求建設單位在立項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筑要求,本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項目規劃土地意見書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筑要求;二是在建設環節,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綠色建筑建設的主體責任,實施全過程管理;三是在設計環節,明確設計單位在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編制綠色建筑專篇,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對綠色建筑專篇內容進行審查;四是在施工環節,明確施工單位應當編制綠色施工方案并負責實施,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單位落實綠色施工方案實施監理。此外,還對綠色建筑的工程檢測、竣工驗收以及在有關銷售文件中載明綠色建筑相關內容等予以明確,形成管理閉環。(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

(四)優化運行管理,保障性能發揮。一是明確公共建筑運行維護的責任主體及具體要求;二是要求燃氣、電力、供熱和供水企業以及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報送有關統計和監測數據;三是建立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分級管理制度;四是明確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要求。(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

(五)完善激勵保障,提振發展活力。一是明確綜合運用規劃、土地、財政、金融、價格等政策,加大對綠色建筑的支持力度;二是對建設、改造、購買、運行綠色建筑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規定在容積率、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方面予以激勵;三是推動綠色建筑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形成涵蓋全產業鏈的綠色建筑產業體系;四是探索建立建筑領域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五是開展綠色建筑數據監測、運行評估等工作,提升綠色建筑智慧化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

三、關于征求意見的重點

 

(一)對進一步推動本市綠色建筑規劃和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進一步規范綠色建筑運行管理,推進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進一步完善相關激勵和保障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綠色建筑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提升建筑品質,節約資源,減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和相關激勵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包括綠色民用建筑和綠色工業建筑。
第三條(發展原則)
本市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公眾參與,以人為本、健康宜居、綠色低碳,統籌規劃、標準引領、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綠色建筑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綠色建筑活動的綜合管理,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和相關標準規范,并負責相關專業領域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務、綠化市容、房屋管理、國防動員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領域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科技、地方金融、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數字化轉型)
本市支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賦能綠色建筑數字化發展,推進綠色建筑全過程、全要素數字化轉型,提升綠色建筑數字化水平。
第七條(科技引領)
本市支持與綠色建筑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鼓勵綠色建材、建筑新型能源系統、建筑工業化、智能建造、綠色運行等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促進成果轉化與應用推廣。
第八條(技術標準)
本市加強綠色建筑標準化工作,建立綠色建筑相關標準體系。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氣候、地理、資源等特點,組織編制綠色建筑地方標準。
鼓勵相關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綠色建筑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九條(行業組織)
本市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開展綠色建筑相關業務培訓,提供信息、技術和咨詢服務,組織、引導會員參與綠色建筑活動,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宣傳教育)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宣傳教育,普及綠色建筑相關知識,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綠色建筑相關活動,推動形成崇尚綠色低碳生活的社會氛圍。
第十一條(長三角區域協作)
本市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建立綠色建筑工作溝通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推動綠色建筑相關標準規范協調統一、技術創新聯合攻關,促進綠色建筑領域高質量協同發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無廢城市、海綿城市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要求,組織編制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發展目標、總體要求、推進路徑、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依法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三條(綠色建筑等級)
按照國家標準,綠色民用建筑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個等級;綠色工業建筑劃分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三個等級。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民用建筑一星級以上標準建設。其中,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由政府投資且單體建筑面積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綠色民用建筑三星級標準建設,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制定。
本市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辦公、生活服務等非生產用途的新建建筑按照前款規定的綠色民用建筑標準建設。
鼓勵新建居住建筑按照綠色民用建筑二星級以上標準建設;鼓勵新建工業建筑按照綠色工業建筑一星級以上標準建設。
第十四條(建筑節能降碳)
本市不斷提升綠色建筑的節能降碳水平,推進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等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崇明世界級生態島、五個新城等區域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超低能耗建筑標準建設。
第十五條(綠色建材)
新建綠色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用安全耐久、節能低碳、性能優良、健康環保的綠色建材。
本市實行綠色建材認證和評估制度。綠色建材的認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綠色建材的評估,由有資質的工程檢測機構按照相關團體標準要求進行,評估結果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市場監管、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材的監督管理,加快推進綠色建材的應用推廣。
第十六條(裝配式建造)
本市加快推廣裝配式建造,提升建筑工業化建造水平。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明確裝配式建筑的發展目標、實施范圍、指標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工業建筑應當按照規定,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
第十七條(立項和土地供應)
建設單位應當在立項文件中,按照本條例以及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的具體規定,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能耗、綠色建材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裝配式建造、住宅項目全裝修等綠色建筑要求。綠色建筑要求的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概算、預算。
本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項目規劃土地意見書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筑要求。
第十八條(建設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綠色建筑建設的主體責任,實施綠色建筑建設全過程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明確綠色建筑要求,并督促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予以落實。對于依法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筑要求。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同步安裝能耗監測裝置,并與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監管平臺聯網。
第十九條(設計要求)
設計單位在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筑要求,編制綠色建筑專篇。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綠色建筑專篇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的綠色建筑專篇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涉及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送審查。
第二十條(施工要求)
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綠色施工有關技術標準,以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綠色建筑專篇內容,編制綠色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綠色施工方案施工,節約使用資源,降低施工過程中的能耗和碳排放;拆除既有建筑時,應當加強揚塵、噪聲等污染防治,并做好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
監理單位依法對施工單位落實綠色施工方案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檢測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開展檢測活動,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綠色建筑相關材料、設備的見證取樣檢測和建設工程實體質量檢測,并依托本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管理系統,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第二十二條(竣工驗收要求)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綠色建筑專篇內容進行查驗、測評,并將結果納入竣工驗收報告;住宅項目落實綠色建筑要求的情況應當納入分戶驗收范圍。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在竣工驗收前進行室內空氣污染物含量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銷售文件要求)
新建綠色建筑銷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合同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性能指標、設施設備等內容,并且在銷售現場明示上述內容。
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載明綠色建筑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綠色建筑資料提供)
新建綠色建筑交付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人提供綠色建筑等級、性能指標、裝配式建筑維護要求和全裝修、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以及其他綠色建筑相關設施設備、材料的使用、維護、保修等資料。 
第三章  運行和改造
第二十五條(綠色建筑標識)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綠色建筑標識制度。政府投資建設的新建建設項目應當申請綠色建筑標識,鼓勵其他新建建設項目申請綠色建筑標識。
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建設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公共建筑運行責任)
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建立運行管理制度,加強運行維護。公共建筑的運行維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圍護結構完好,節能、節水和可再生能源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二)能耗、水耗計量裝置和能耗監測裝置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具體承擔運行維護工作。
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綠色運行專業托管以及其他創新模式,對公共建筑進行運行維護。
第二十七條(統計和監測)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民用建筑燃氣、電力、供熱和供水使用量進行統計;燃氣、電力、供熱和供水企業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相關數據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報送建筑能耗和碳排放數據;已安裝能耗監測裝置的,應當通過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監管平臺報送。報送的數據應當確保真實,不得有篡改、偽造或者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工業建筑的能耗統計納入市經濟信息化部門相關能耗統計。
第二十八條(公共建筑能效分級管理)
本市建立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分級管理制度。對于年度用能低于限額且達到先進值的,予以褒獎;年度用能超過限額的,按照超過限額的不同比例分別采取能源審計、綠色改造等措施,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根據能源審計結果需要實施綠色改造的,相關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制定綠色改造方案并予以實施。
本市鼓勵對公共建筑實施碳效管理,引導優化建筑用能結構。
第二十九條(既有建筑綠色改造)
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氣候、地理、資源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既有建筑綠色改造。實施城市更新時應當結合實際,同步開展既有建筑綠色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擴建、裝飾裝修以及住宅小區綜合改造時,應當采取建筑綠色改造的技術措施。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實施綠色改造的,應當同步安裝能耗監測裝置,并與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監管平臺聯網。
鼓勵既有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實施綠色改造。
第三十條(室內空氣質量)
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機構、醫療機構裝飾裝修的,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予以公示;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其他建筑裝飾裝修的,鼓勵在投入使用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
第四章  激勵和保障
第三十一條(政策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支持綠色建筑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綜合運用規劃、土地、財政、金融、價格等政策,加大對綠色建筑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二條(激勵措施)
對建設、改造、購買、運行綠色建筑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激勵:
(一)對納入城市更新項目,且高于現行標準并達到相應技術要求的綠色建筑,因采用綠色建筑技術而增加建筑面積的,經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認定后,可以給予容積率獎勵;
(二)個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額度可以在規定的比例范圍內上浮;
(三)對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四)在各類建筑工程獎項評審中,對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第三十三條(綠色金融)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通過提供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金融產品和服務等方式,支持綠色建筑發展。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依托綠色金融服務平臺,提供綠色建筑相關信息,為金融機構開展相關綠色金融服務提供支撐。
第三十四條(產業支撐)
本市推動綠色建筑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推進綠色建筑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式建造、智能化管理、數字化交付,形成涵蓋科研、設計、生產加工、施工裝配、運行等全產業鏈的綠色建筑產業體系。
第三十五條(新技術、新材料應用)
本市支持綠色建筑領域科技創新。建設項目采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綠色建筑新技術、新材料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試驗、論證、審定或者認定后,可以在該建設項目中使用。
本市推進建筑信息模型等數字化技術在綠色建筑領域的應用,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碳排放管理)
本市探索建立建筑領域參與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機制,逐步將碳排放達到一定規模的建筑納入碳排放管理。
鼓勵開發建筑領域碳減排項目和場景,將碳減排行為進行量化并賦予價值,運用商業激勵、市場交易等方式,推動實現建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
第三十七條(智慧管理和服務)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綠色建筑質量和安全追溯體系,通過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監管平臺,開展綠色建筑數據監測、運行評估等工作,推動綠色建筑全壽命期管理。
本市依托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和大數據資源平臺,加強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交通、水務、綠化市容、房屋管理和國防動員等部門的綠色建筑數據共享,優化政務服務,促進業務協同,提高綠色建筑智慧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八條(專業服務機構要求)
從事綠色建筑相關咨詢、評估、檢測、審計等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專業能力,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施設備,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活動,并對出具的技術服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信用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單位在綠色建筑活動中的相關信用信息歸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指引性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對建設單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合同、招標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筑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綠色建筑專篇內容進行查驗、測評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在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或者住宅質量保證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相關內容的,由房屋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施工單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編制綠色施工方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運行管理要求和未實施綠色改造行為的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對公共建筑的運行維護不符合有關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關建筑所有權人未制定綠色改造方案并予以實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數據報送要求行為的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關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數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篡改、偽造數據或者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其他規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的綠色建筑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本市鼓勵農村村民自建住宅按照綠色民用建筑標準建設;鼓勵臨時建筑采用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等綠色建筑措施。
第四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建筑節能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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